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能跨多远?

发布日期:2024-07-10 16:21:41     文章作者: YKK拉链系列

  日本YKK株式会社是全球最大的拉链及纽扣生产企业,该株式会社生产的拉链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虽然YKK株式会社直到1992年才开始在我国来投资,设立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但其名下的“YKK”商标则早在1979年8月就在我国获准注册。2006年,当发现浙江省瑞安市力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力博公司)试图在“汽车、车辆内装饰品”等产品上注册“YKK”商标时,YKK株式会社开始了阻击,从商标异议到异议复审,再到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直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提审了这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这起从提出异议至今已超过10年的案件涉及非常关注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即YKK株式会社拥有的“YKK”商标在“拉链”产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能轻松的获得的跨类保护范围有多大,能否覆盖到看似遥远的“汽车、车辆内装饰品”上。

  成立于20世纪40年代的YKK株式会社是最早生产拉链产品的企业之一,目前是全球拉链和纽扣行业最大市场占有率的拥有者,被称为“拉链之王”。

  在我国,YKK株式会社生产的拉链产品占据高端市场,售价比大多数国内企业产品平均要高出数倍。通过专利检索显示,YKK株式会社在拉链相关的专利方面占据明显优势,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占拉链领域已授权专利总数70%以上,我国很多企业都向其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1979年8月,YKK株式会社在我国获准注册第97043号“YK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塑料拉链、金属制拉链”;1998年7月,YKK株式会社获准注册第1190591号“YKK”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6类“拉链、纽扣等”商品上。

  2004年3月,从事汽车配件生产销售业务的力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YKK”商标,申请号为3974688,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上。

  2006年1月,商标局对力博公司申请注册的“YKK”商标经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公告期限内,YKK株式会社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YKK株式会社认为,力博公司申请的“YKK”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其合法权益。

  商标局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YKK株式会社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虽享有较高知名度,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因此,力博公司申请注册“YKK”商标不会在消费的人中造成产品来源混淆,遂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YKK株式会社不服商标局上述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请求,请求不予核准力博公司“YKK”商标注册。在这起商标异议复审案中,YKK株式会社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注册于“拉链”商品上的两件“YKK”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认为力博公司申请注册“YKK”商标是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2011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复审裁定,驳回了YKK株式会社的异议复审申请,裁定核准力博公司申请的“YKK”商标注册。

  YKK株式会社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YKK株式会社诉称,其注册在第26类“拉链”商品的第97042号和第1190591号“YKK”商标曾于2005年6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前也多次在司法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却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两件商标在拉链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同时,力博公司申请注册的“YKK”商标指定商品除“汽车”之外,还包括“车辆内装饰品”,涉及到“汽车座套”“方向盘套”“安全带”等产品,经常需要与YKK株式会社赖以驰名的“拉链”商品共同使用,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力博公司申请注册“YKK”商标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这一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虽然“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依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YKK株式会社应在商标异议复审案中重新提交其“YKK”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辆内饰品”等商品与YKK株式会社具有知名度的“YKK”商标核定使用的“拉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无密切关联。YKK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YKK”商标在拉链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YKK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力博公司申请注册“YKK”商标之前,YKK株式会社注册、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在我国境内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与YKK株式会社“YKK”商标所使用的“拉链”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距甚远,相关公众看到被异议商标,一般不会认为其与YKK株式会社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存在关联,故而不会产生误导公众、致使YKK株式会社利益受损的后果。

  在此后的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驰名商标仅仅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必然给予其全类保护。驰名商标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为社会公众的自由模仿留有余地。对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应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如果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距离过于遥远,可不将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上。北京高院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6年8月4日,这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一是YKK株式会社持有的“YKK”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二是力博公司申请注册的“YKK”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辆内装饰品”与YKK株式会社持有的“YKK”商标指定使用的“拉链”在商品类别上的关联度。

  庭审中,YKK株式会社的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胡刚表示,虽然力博公司申请注册的“YKK”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内装饰品”商品上,与YKK株式会社赖以驰名的第26类“拉链”商品在商品类别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但是,YKK株式会社拥有的两件“YKK”商标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实际应用场景范围早已经延伸到汽车及其零配件相关领域,其知名度相应辐射到汽车及车辆内装饰品。此外,力博公司在此前的行政及司法程序中,始终没有办法对其申请注册与YKK株式会社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作出合理的解释,可以推断其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之嫌。如果允许力博公司在第12类“汽车、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上注册“YKK”商标,将减弱YKK株式会社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导致“YKK”商标与特定商品唯一的、单向的和固定的联系被破坏,继而损害该驰名商标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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